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涉及的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遗失税务登记证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协调。
3、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需要补办时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4、报账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