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赤峰市属于地级市。地级市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
2、赤峰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地级市之一,驻地松山区。赤峰为红山之意,蒙古语“乌兰哈达”,因城区东北部赭红色山峰而得名。赤峰市原为昭乌达盟,昭乌达为蒙语,汉译“百柳”之意。
3、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蒙冀辽三省区交汇处,东南与辽宁省朝阳市接壤,西南与河北省承德市毗邻,东部与内蒙古通辽市相连。
4、扩展资料:
5、地级市设立标准:
6、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人以上;
7、工农业总产值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以上;
8、地区生产总值在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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