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机关是】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保障香港、澳门等地区的高度自治权,国家在宪法和基本法框架下设立了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安排,是一项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法律性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的国家机关。
一、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制定,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相关制度的确定。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精神,即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通过基本法予以确立。基本法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明确了其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政策等内容,确保特别行政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表格展示
| 项目 | 内容 |
| 决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决定内容 |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度安排、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改 |
| 制度特点 |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
| 权限范围 |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大事项 |
| 程序要求 | 必须由全国人大以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
三、结语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安排,是我国政治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承担着这一重要职责,体现了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信任与支持,也彰显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