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是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其最终的主权仍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对于涉及特别行政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相关事务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修改权以及对特别行政区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2.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与特别行政区相关的行政事务,并有权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政策。
3.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虽为办事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着协调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重要职责。
这些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策、人事安排等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表格展示
| 国家机关名称 | 职责与权限说明 | 法律依据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等,有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67条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解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某些重要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香港基本法》第158条 |
| 国务院 |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等事务,制定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香港基本法》第14条 |
|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 | 协调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协助处理有关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
三、结语
总的来说,虽然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等核心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始终是最终的决策者。这种“一国两制”下的制度安排,既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也维护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