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明确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该条文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对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条共分为四款,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及其对应的刑罚。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不等,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的严格管控。
二、条文要点对比表
| 条款 | 行为类型 | 行为特征 | 法律后果 |
| 第一款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伪造信用卡并用于消费、取现等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 第二款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信用卡因挂失、过期等原因失效后仍使用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 第三款 | 冒用他人信用卡 |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交易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 第四款 | 恶意透支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催收仍不归还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适用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客观行为:实施了使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3. 结果危害: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其他社会危害后果;
4. 主体适格: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对于“恶意透支”情形,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避免将正常透支与犯罪行为混淆。
四、结语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作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相关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演变,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法律界限,确保公正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