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有权对哪些下列人员进行监察】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本文将总结监察机关有权监察的人员范围,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
一、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以下六类人员进行监察:
1.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中负责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负责村务、社区事务的管理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包括依法被任命、委派或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如临时聘用人员、合同制人员等。
二、监察对象一览表
序号 | 监察对象类别 | 具体人员范围 |
1 |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 |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的人员 | 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
3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
4 | 公办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
5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 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人 |
6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临时聘用、合同制、被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三、总结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覆盖广泛,涵盖了从国家机关到基层组织、从正式编制到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通过明确监察对象,有利于实现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相关人员而言,了解自身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有助于增强法治意识,规范履职行为。
(注:本文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旨在提供参考信息,具体适用以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