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7增设了什么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我国刑法进行了重要调整,新增了一些罪名,旨在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强化对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罪名进行总结,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
一、新增罪名总结
《刑法修正案(七)》共新增了3个罪名,分别是: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本在《刑法》中并无此罪名,修正案将其单独设立,明确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针对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的数据信息的行为,明确了其刑事责任。该罪名的设立,有助于打击网络犯罪,维护信息安全。
3.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配套,该罪名针对的是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了对网络空间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新增罪名一览表
| 序号 | 罪名名称 | 法律条文位置 | 犯罪行为描述 |
| 1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刑法》第226条之一 |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形成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骗取财物。 |
| 2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刑法》第253条之一 | 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的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 |
| 3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刑法》第253条之二 | 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 |
三、结语
《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新增的三个罪名,分别针对传销活动、网络数据安全和计算机系统安全,体现了国家对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度重视。对于司法实践而言,这些新增罪名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了更清晰的行为指引。
如需进一步了解各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及司法解释,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