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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及解释

2025-11-11 23: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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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3:42:02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及解释】《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次重要的调整和补充。该修正案在原有刑法基础上新增了多个罪名,并对部分罪名进行了修改或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强化了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公民权益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及其相关解释进行简要总结,并以表格形式呈现,便于读者查阅和理解。

一、新增罪名及解释总结

1.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

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构成犯罪,包括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协助他人作弊等行为。

2.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之二)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3. 代替考试罪(第284条之三)

针对“替考”行为,明确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构成犯罪。

4.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补充规定(第285条、第286条)

增加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界定与处罚。

5. 侮辱、诽谤罪的扩大适用(第246条)

将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诽谤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强调对网络谣言、恶意攻击等行为的打击。

6.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明确对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责。

7. 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

规定通过捏造事实、虚构民事纠纷等方式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司法权威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8. 非法集资罪的补充(第176条)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进行更明确的界定与处罚。

9. 恐怖活动犯罪的扩展(第120条之一至第120条之六)

对恐怖活动相关行为作出更全面的规定,包括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等。

10. 贪污贿赂罪的调整(第382条、第383条)

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惩处。

二、新增罪名一览表

序号 罪名名称 法律依据 行为特征 处罚方式
1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284条之一 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之二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侵犯他人隐私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代替考试罪 第284条之三 替代他人考试或让他人替代自己考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 第285条、286条 破坏、侵入计算机系统等 根据情节处三年以下或以上刑期
5 侮辱、诽谤罪 第246条 在网络空间侮辱、诽谤他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13条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 虚假诉讼罪 第307条之一 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8 非法集资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 五年以下或以上刑期
9 恐怖活动犯罪 第120条之一至六 准备实施、宣扬恐怖主义等 根据严重程度判处刑罚
10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383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根据数额和情节判处刑罚

三、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也反映了社会发展中对新型犯罪行为的及时应对。新增罪名的设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于司法实践而言,这些规定也为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如需深入了解具体罪名的适用情形和司法解释,建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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